【susanisme】評論
(B)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之警察,指法制/形式上之警察 (C)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員為實質意義之警察 (實質:實際行使強制公權力)(D)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指廣義之警察意義(廣義:實質上行使維護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權限者皆為警察 例:拘提管收行為)
【Emily】評論
廣義→學理上的警察、實質上的警察、功能上的警察、作用上的警察狹義→法定上的警察、實定法上的警察、形式上的警察、組織上的警察
【061】評論
供各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