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 Muyin】評論
第34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蔡坤霖】評論
主刑(1)死刑。(2)無期徒刑。(3)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 二十年。(4)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5)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