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Shih】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Chen Ying】評論
有受立法院備詢義務之對象1.政府人員<憲法第67條第二項 (1)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釋461(2)參謀總長<釋4612.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憲法第67條第二項 沒有受立法院備詢義務之對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釋461線上測驗:http:///exam-99 高普考 線上模擬考測驗憲法-3498.htm#ixzz1vnPC2T2G
【Aimee Kung】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 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Kawabanga】評論
質詢跟備詢的主要差異:質詢:立法院院會開的,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跟其各部長級人物,質詢內容是政策的監督。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備詢:由立法院各專業委員會開的,備詢對象是政府機關人員或社會重要人士,備詢內容是技術上的監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例如:大法官、法官、檢察官、考試委員、保訓會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中選會委員、公平會委員、通傳會NCC委員,這些皆非備詢的對象。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以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