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rina Chen】評論
6.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20043596號令要 旨: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非以亞洲及大洋洲地區為主要投資地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複委託第三人辦理亞洲及大洋洲區域之海外投資業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30 金管證投字第 0990069692 號 令廢止)
【teddy747】評論
D: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