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公司民國 111 年度當年度有課稅所得新臺幣 1,000 萬元,另有核實計算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得(持有 2 年)新臺幣 200 萬元,核實計算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 3 年)新臺幣 700 萬元,出售土地交易所得新臺幣 50 萬元,試問該公司申報當年度基本稅額為若干?
(A)222 萬元
(B)180 萬元
(C)160 萬元
(D)114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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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娟娟】評論

基本稅額=(當年度所得稅額+證券交易所得額(若長期持有(3年以上)以半數的所得計入)+證券交易所得額(未長期持有,全額所得皆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扣除額50萬)*12% =(1000萬+(700萬/2)+200萬 -50萬 )*12%=180萬那些免稅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不用計入) 1.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看完整詳解

豬小宜】評論

證券期貨利得=200萬+700萬 x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