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縣(市)長如何產生?
(A)由內政部直接任命
(B)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C)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D)由縣(市)長提請縣市議會通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8957
統計:A(18),B(1641),C(99),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
用户評論
【香牛牛】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