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eny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 第7條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私以為,照價收買有懲罰性目的,而區段徵收和土地重劃均是一次性大面積為了增進土地有效利用及公眾利益而強制徵取私人財產土地而設之手段(政府因此取得公設土地或國民住宅用地),與單純性的徵收土地(點.線)為公有土地以為後續用途而有所分別。另,釋字743「...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而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如續將原屬人民之財產移轉為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第三人之疑慮。....仍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平權7)主管機關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使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