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第 6 條 初檢採檢覈方式。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 育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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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第 7 條 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