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039968017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用戶】Roy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憲130: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