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評論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第 50 條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