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zel Lü】評論
過度矯正法是由Foxx & Azrin 於1972所創。過度矯正法可細分為補償性過度矯正及積極訓練性過度矯正。前者是當小孩一出現問題行為時給與討厭的工作;後者則是當小孩出現行為問題時,給與積極練習與行為問題相關連的反應動作。根據吳武典主編之『管教孩子的16高招』,運用過度矯正法有以下原則:-針對違規行為實施矯正 - 在使用過度矯正時,我們要注意犯錯的類型而正確地使用過度矯正法;否則矯正就和處罰沒什麼兩樣了。 -若問題行為是故意的、常犯的、嚴重的或很煩人的,最好使用過度矯正法。-自我矯正和懲罰不同,使用者不可生氣、或用大聲指責的口氣,而是用冷靜溫和的語氣說話。
【Ching-ju Chen】評論
也稱洪水法嗎
【鼠】評論
應該是像飽足法唷~
【羅逸昇】評論
這樣不會引起其他學生的效法嗎?我只要上課偷吃一包,就有好多包可以吃,再加上,硬要學生吃那麼多包,萬一吃出問題來了,誰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