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關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不符合此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
(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50),B(6),C(11),D(3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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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 (異議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