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心怡】評論
指並非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管事項之長官,惟對於公務人員執行特定業務時,仍有監督指揮權者謂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又司法院院字第2557號解釋,對於主管與兼管長官之區別,係依兩長官命令所示事項,按諸法令孰為主管與兼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