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尊玄】評論
94.03.24 教育部令:修正「專科學校規程」名稱為「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並修正全文(B) 專科學校每學期授課時間不得少於十八週。 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C)實習或實驗,以每學期實作滿三十六小時至五十四小時者為一學分。(D)查無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法規名稱: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 )(A)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修法後已無此規定
【政毅郭】評論
第 9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專科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