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評論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限。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第 17 條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 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 法定代理人。 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並無規定"休學最長以多久為限",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有規定,應為一年*2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