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
【Mou Zzi】評論
請問 工作十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五歲那個十五年, 在不同事業單位工作, 累積起來十五年也算嗎?
【張維之】評論
65歲
【。。。。】評論
C呢 誰可以舉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