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78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規定,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A)三年
(B)二年
(C)五年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808
統計:A(508),B(23),C(31),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wh168024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 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 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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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 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 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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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 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 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