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一切不具備法典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都屬於不成文法;它的特色在於不用經由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制定,也不必經國家按一定程公布,僅須在它具有法律效力時,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所以「不成文法」又被稱之為「非制定法」。
【Yan】評論
J374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者,依現行制度有判例及決議二種。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已行之有年(參照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二四三號、第二七一號、第三六八號及第三七二號等解釋),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Sandy Liao】評論
習慣、法理、判例==屬於不成文法
【陳普考】評論
還有釋字
【109一般民政必上!!!(】評論
108年已修法 廢除判例這個制度了
【Adriana(高普雙榜)】評論
這題要刪掉了吧,判例不是法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