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أفنان لين】評論
名 稱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第 4 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應合於下列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略)二、應能增進公眾便利者:(略)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略)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一)車輛設備: 1.~8. (略) 9.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具備全新曳引車十五輛及半拖車三十輛以上。(二)站、場設備:(略)
【曾豪】評論
用猜的也會中XD
【林佩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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