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ny Tonny】評論
因為題目故意繞得很亂,先把題意簡化如下:A債:乙欠甲30萬B債:丙欠乙50萬問,甲可否跳過乙要丙還A債?(A)選項,考點在學理上的「債權平等原則」,蓋債之先成立者並不一定具有清償優先性。(清償期先屆才會影響→參民§221~223規定。)(B)、(D)選項,有關代位權行使之限制,除非乙不能或不為清償,否則不可要丙清償乙之債務。(民§243),且(B)選項,非契約相對人本就無請求權。(C)選項,抗辯權為對人權,為契約之債務人得拒絕對債權人為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丙之對乙行使抗辯權成立時,自可對抗甲。(參民§268~270)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A)選項,考點在學理上的「債權平等原則」,蓋債之先成立者並不一定具有清償優先性。(清償期先屆才會影響好像不是參考民§221~223耶 "<那其條文依據是?(B)我看我課本是寫:代位權之行使,雖係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然其與代理有所不同,故債權人應以自己之名義對於第三人行使權利。→那這樣只要債權人以他自己名義就可以請求 丙直接對甲為清償了吧?
【airforce1】評論
感覺沒有很白話>< D是指乙若有積極叫丙還錢 甲就不能行使代位權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