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Hui Chan】評論
第九條(省縣自治) (1)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2)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陳文慶】評論
省經凍省後成為派出機關不是公法人了
【ALAN】評論
省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歐!
【luyo761105】評論
請問一下監督縣自治事項這一部分,有具體表現在甚麼事情上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