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三、依我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應包括那些內容?(25 分)

【評論內容】

第九條(省縣自治)

   (1)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2)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評論主題】四、資料庫管理的檔案相當大時,根據這個檔案所建立的索引也會相當大,為了減少進出輔助儲存體的次數,必須將索引根據層次(Layers)來建立,現在有一棵 B-Tree,其階度為 m,要儲存 n 個鍵值(K

【評論內容】

法院組織法

第五十七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評論主題】⑵試繪 SR 正反器(flip-flop)之符號圖及其真值表

【評論內容】

第六十條(撤回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評論主題】三、⑴試說明一回授電路(feedback circuit)產生振盪之條件

【評論內容】

第一百十三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評論主題】五、一開口容器直徑 4.0 m,裝有密度 910 kg/m3的油 2.0 m深,若大氣壓力為 101.3 kpa,試求容器底部的絕對壓力及表壓力。(12 分)

【評論內容】

釋字第631 號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

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

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三、試述露點(dew point)、乾球溫度(dry bulb temperature)、溼球溫度(wet bulbtemperature)。(12 分)

【評論內容】第一百四十三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評論主題】二、為防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之發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我國的游離輻射防護管理體系中採取何種防範措施,請說明之。(10 分)

【評論內容】

§60(撤回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評論主題】二、甲以其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房屋一棟,向乙貸款 500 萬元,為乙設定抵押權。嗣後,該房屋因地震嚴重受損,經鑑價結果,僅餘價值 360 萬元,甲請丙承攬修繕,雙方約定報酬額為 200 萬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評論主題】【題組】 ⑷混植牧草

【評論內容】

第三條(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評論主題】四、試述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各部會在公務人員培訓上所扮演的角色;並論述我國公務人員培訓制度的缺失與改進之道。(25 分)

【評論內容】

憲法

第一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 §112

  第二節 縣 §121

【評論主題】二、何謂行政中立?有論者謂行政中立乃欲要公務人員成為「變色龍」(chameleon),試析述此觀點,另目前我國落實行政中立的難題為何?該如何改進?(25 分)

【評論內容】

第六條(各級行政區域依原名稱及更名規定)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一、甲並無駕駛執照,平日以養猪為業。某天,欲往郊外猪舍養猪,乃駕駛其小貨車前去,途中因開車不慎,將行人 A 撞傷倒地,因一時驚慌,遂將其載往友人乙之住處,告以肇禍事。而乙意圖脫卸甲之肇禍責任,商量之下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三十二條(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開)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評論主題】一、下列是內湖公司管理階層所設計之內部控制:⑴管理階層調查顧客對公司服務之滿意度。⑵人事部門調查員工教育背景。⑶發票在寄給顧客前先核對其正確性。⑷管理階層定期檢視報表之可靠度。⑸管理階層考量改善污水處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119(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

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