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以其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房屋一棟,向乙貸款 500 萬元,為乙設定抵押權。嗣後,該房屋因地震嚴重受損,經鑑價結果,僅餘價值 360 萬元,甲請丙承攬修繕,雙方約定報酬額為 200 萬元,並預為抵押權設定登記。修繕後之房屋,經鑑價僅增值 180 萬元(即價值 540 萬元)。若甲對丙所承攬之約定報酬並未給付,對乙之債務亦未清償,致該房屋被拍賣,得款 520 萬元。請問承攬人之抵押權應具備甚麼要件,始能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本案例之乙、丙應如何受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8104
統計:A(63),B(2063),C(610),D(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之迴避、公務員迴避之種類、公務員迴避

用户評論

【用戶】群凱徐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3 條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

【用戶】Ying Hui Ch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55&k1=%E5%89%8D%E9%A0%85%E7%94%B3%E8%AB%8B%EF%BC%8C%E6%87%89%E8%88%89%E5%85%B6%E5%8E%9F%E5%9B%A0%E5%8F%8A%E4%BA%8B%E5%AF%A6%EF%BC%8C%E5%90%91%E8%A9%B2%E5%85%AC%E5%8B%99%E5%93%A1%E6%89%80%E5%B1%AC%E6%A9%9F%E9%97%9C%E7%82%BA%E4%B9%8B%EF%BC%8C%E4%B8%A6%E6%87%89%E7%82%BA%E9%81%A9&k2=&k3=&k4=&kwid=2572&cd=2012/5/21

【用戶】夢想起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說你殺人,當然會先否認,再提出意見書,哪有先認罪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