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十九歲大學生甲與十五歲國中生乙,對面貌清秀的弱智女子 A 早有非分之想。某日,基於性侵害的犯意聯絡,共同將 A 約出,載往郊外山區,以 FM2(俗稱快樂丸)摻入飲料中,A 不覺有異,飲下,致不醒人事。甲對其性侵得逞,輪至乙時,忽聞有腳步聲走近,乃作罷,兩人倉促逃逸,後經移送法辦。問甲、乙之刑責各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8949
統計:A(346),B(1876),C(407),D(4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懲會決議-公立學校校長得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出申訴疑義、校長是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申訴

用户評論

【用戶】蔡長軒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教師並非職員 

【用戶】Chiung Yu Hua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兼行政職的教師也不是公務員嗎??

【用戶】黃崇瑋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該題中的老師並未敘述有 兼任行政職,視為非公務員身分,理當不適用保障法

【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這題消去法比較保險,中央行政機關只有部長+政務次長是政務官,其餘都是事務官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