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Howard Teng】評論
三樓的相關試題 答案為何是C? 兒子不是四等親內嗎?
【Linda LU】評論
(D)兄為事件之當事"人"=少字
【松岡洋子】評論
總覺得有「師生關係」,到時不會也互相偏袒嗎??!!唉~法規說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