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抵押權人甲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屬於乙所有的抵押物不動產數筆,法院為准許拍賣的裁定並執行完畢。嗣後,乙認為甲因強制執行所得的利益,超出原有的債權額而溢得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向甲要求退還遭拒。乙向管轄法院起訴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000 萬元。甲於言詞辯論中抗辯,乙應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確定後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乙則在甲不同意的情形下追加聲明,亦請求法院確認該有爭執的 1,000 萬元債權不存在。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及乙的追加聲明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122
統計:A(86),B(2595),C(327),D(2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契約、標題、行政程序的重開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邱祥員】評論
回樓上...我個人的想法訴願應該是行政"救濟"程序
【小奎】評論
訴願還是在行政機關內,行政訴訟是在法院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