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a Feng Cha】評論
85 年台上字第 389 號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任飛】評論
1、買受人受甲交付而占有土地,係依第367條規定占有,乃「有權占有」!故非謂無權占有,(A)不正確。2、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適用要件須為「無權占有」,始得行使!今乙既為有權占有,有法律上原因(因買賣契約),甲當然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土地!故 (B) 正確!3、 無因管理為「債之關係」發生原因,無物上請求權之適用,故(C) 不正確。4、乙既有權占有甲之土地,故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符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要件,故 (D)為不正確描述!綜上所述,正確答案應擇(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