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萱】評論
(A) 得(B) 陳述意見
【陳普考】評論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得舉行聽證
【抹綠奶茶】評論
A - 行政程序法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B – 行政程序法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