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關於刑案現場血跡證物之鑑定,請說明:
【題組】⑴如何鑑別其為周邊血或月經血?(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4296
統計:A(506),B(12),C(317),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動產物權之受讓、認領、遺失物

用户評論

【用戶】Ming Kyou Chi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101-06-13 已修正民法條文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答案應該改A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用戶】Emma Lin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第 80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