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市鎮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而該主要計畫書依同條項第 10 款規定,包括「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此事項有何範圍之限制?(10 分)又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倘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完成細部計畫之法定程序,對於細部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人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主管機關是否可予准許?(15 分)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實施進度及經費。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8483
統計:A(135),B(38),C(4119),D(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務協助的請求原因及被請求機關合法的拒絕原因及其爭議解決、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預告暨評論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Wanche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9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行政機關通知陳述意見,均應以書面為之 =得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