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31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simonlinhhh】評論
(C)當事人或代理人得不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死都不販售!阿想撈錢,甲】評論
(D)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這條可以白話解釋嗎?還有「視為其所自為」什麼意思呢?以上,感謝
【louise】評論
視為其所自為的意思是,視為當事人或代理人自己之陳述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