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約定「如甲遲延付款,應立即清償,……另應支付每百元每日 5 分計算之違約金」,並騙取其子丙之印鑑證明及相關資料,以丙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以擔保。丙最初選擇原諒甲,後來因甲遲延付款,乙聲請法院拍賣丙之 A 地,乃抗辯其未委任或授權甲就 A 地設定抵押權,亦未以書面予以承認。試問:乙就 A 地有無普通抵押權?如乙支付貸款時當場預扣利息及手續費50 萬元,丙得否主張乙之債權金額為 950 萬元?如丙抗辯違約金債權之金額太高,顯失公平,乙就 A 地賣得價金得受違約金債權清償之數額應如何決定?(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174
統計:A(131),B(48),C(13),D(1762),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暐婷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