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乙竊得甲的數位相機一台,偽稱自己所有,出售予不知情之丙,事越半載,甲發現丙手持該相機,即向丙索還,丙拒絕之,有無理由?如乙所竊之物係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時,其情形又是如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9649
統計:A(99),B(112),C(3554),D(135),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執行法、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

用户評論

【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