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esa】評論
政府採購法§71 Ⅲ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該採購單位之主管若非屬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其為主驗人。
【AARON】評論
政府採購法§71 Ⅲ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該採購單位之主管若非屬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其為主驗人。
【礦泉水】評論
c採購法 施行細則 第 92 條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