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ey】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撤銷訴訟 的對象是負擔處分, 被負擔處分欺負, 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負擔處分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課予義務訴訟 的對象是受益處分, 要授益處分要不到, 請求行政機關給予受益處分C 得標決定是第三人效力之處分, 對得標廠商而言是受益處分, 對未得標廠商而言是負擔處分, 未得標廠商要除去負擔處分, 當然是打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撤銷訴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誤拆隔壁之合法房屋=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依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第 1 項,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並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B)行政契約之金錢債權請求權=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後半段)。(D)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除去違法「事實行為」-宣揚該不實資訊)=一般給付訴訟。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C其實應該純粹是考委出題時打錯字,然後後續又不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