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anchu Lai】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俸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第 18 條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陳佳琪】評論
到底什麼事情是考試院,行政院,銓敘部,人事行政局,什麼時候又是哪個機關配哪個幾關一同?請問有什麼理解歸納的技巧嗎?還是就單純的記每個法條的規定?
【Riva Hsiau】評論
請問如何辨別會商和會同的差異呢?又哪個機關在前哪個機關在後有什麼差別嗎?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8條 (加給辦法及俸點折算)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