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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二十二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 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 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 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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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二十二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 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 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 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ckvhome】評論
(A)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參預算法第22條) (B)第一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同上) (C)(D)第二預備金之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