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an T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本法 100.04.27 修正公布第 15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用戶】Hugo Lightm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它在15條的部分是1.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 也就是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所以符合2. 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同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