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節】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17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Lee Yvonne】評論
【請注意差異】滯納金勞工保險條例:0.1%-20%就業安定費:0.3%-30%勞工退休金條例:0.3%-1倍職業訓練法:0.2%-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