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如圖(七),C點在
【李薇萱】評論
釋字第 378 號依律師法第41條及第43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
【WEI】評論
所以律師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初審)
【Bess】評論
對喔~性質上可理解成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