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Ting Lin】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Taickbin Chi】評論
所以寬限期滿是先停效,2年内可以復效,超過2年就終止了。
【WEI】評論
這條真重要 可以考好幾題
【KuoKuo】評論
停止: 還可以恢復終止:不能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