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甲賣280萬,原本乙可分180萬,丙分100萬,丁分0元,但因乙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故乙可分配額180萬變成要與丁依比例分配,乙、丁依比例分配,故乙可分配額為180萬*180萬/(180萬+60萬)=135萬。乙將其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係指乙與丁就同一次序依比例受償
【Shunni】評論
原題目出自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建議修改分類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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