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評論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 19 條設施經營者實施環境輻射監測應依下列規定,先檢具環境輻射監測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預定運轉之三年前,設施經營者應提報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並進行至 少二年以上環境輻射背景調查。二、運轉、停役、除役期間與除役後三年內,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報 下年度之環境輻射監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