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顏思維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而且行政契約是否違法這種小問題由法官自行判定就好了連契約有無違法都還要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忙死....
【用戶】ieanvou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憲法以外的疑義時,則有適用職權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應自行研究。且此行政解釋應受上級機關的拘束,也就是說,下級機關所為的解釋,上級機關得變更或撤銷。
【用戶】金嘆鎬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B 法律或命令,有無抵觸憲法可以聲請解釋C 行政契約是否違法應由行政法院審理D 雖然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長, 但有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期滿為止。 若此情形下發生三位一體,則違反憲法之五權分立,可以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