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倫】評論
郵件郵務規章第113條: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Wan-ching Wu】評論
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十二條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依各該國家之規定。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費,以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留存郵局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寄往國外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行衡酌交寄。第一百十三條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應依下列規定: 一、 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二、 使用本國文字,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
【Chung Huang】評論
"任意格式" "任意格式"看了第二次我怎麼還是沒發現!
【Chery Chen】評論
(B)得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任意格式紙張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