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芝】評論
公司法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uu】評論
(B)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公司又未設置副董事長與常務董事時,應由股東會選任一人代理董事長行使職權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一、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所詢公司章程定有董事二人,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準用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自得由所剩另一名董事代理。二、又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