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Jya】評論
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一、(刪除)(原文應為:現役軍人之薪餉)二、(刪除)(原文應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 之教職員薪資)以上兩者皆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