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 Jy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 106 年度黃太太(居住者)每月薪資為 10 萬元,每月底領取。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每月薪資自願提繳退休金,提繳比率為 6%。其他所得包括:106 年 2 月領取因去年度績效良好而獲取之年終獎金

【評論內容】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100000*12)+300000=1500000

若有誤,請指正,感謝。

【評論主題】1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內?(A)公共設施保留地 (B)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C)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 (D)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評論內容】

第 16 條

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

【評論主題】13 關於現行遺產稅之稅率結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單一稅率 10% (B)二級累進課稅,稅率為 10%及 15%(C)二級累進課稅,稅率為 15%及 20% (D)三級累進課稅,稅率為 10%、

【評論內容】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表如下:

遺產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50,000,000以下

10%

0

50,000,001-100,000,000

15%

2,500,000

100,000,001以上

20%

7,500,000

【評論主題】11 張先生被查獲多次將其免稅農業用油轉賣予莊先生且非供農業使用,此轉賣行為應否繳納營業稅?(A)因銷售免稅的農業用油,故免營業稅 (B)張先生要繳營業稅(C)莊先生要繳營業稅 (D)我國加值型及非加

【評論內容】

營業稅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營業稅 第 8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補繳營業稅。

【評論主題】7 下列何項貨物或勞務須課徵營業稅?(A)出售土地 (B)監獄工廠販售受刑人作品(C)電視臺之廣告播映 (D)麵粉之銷售

【評論內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第 8 條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評論主題】6 依外國法律設立,但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總機構在境內營利事業之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何者非屬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中,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之

【評論內容】

所得稅第 43-4 條

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評論主題】5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納稅義務人選擇將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則在計算分開計稅者之稅額時,得減除分開計稅者之那一項扣除額?(A)醫藥及生育費 (B)財產交易損失 (C)競選經費 (D)子女教育學費

【評論內容】

所得稅 第 15 條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評論主題】4 黃太太(居住者)106 年度接受兩筆贈與。第一筆為其母贈送之土地,市價 1,000 萬元(公告現值 500 萬元)。第二筆為商北公司贈與之現金 1,500 萬元。黃太太應如何納稅?(A)繳納綜合所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

.

.

【評論主題】1 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獲配我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時,得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多少稅率分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15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評論主題】50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下列那一項為法律所許可的行為?(A)公開未經機關首長決行的公文內容 (B)公開陳情案件的陳情內容(C)公開他人的戶籍資料 (D)公開政府機關的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

【評論內容】

第七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評論主題】5.乙營利事業採曆年制,屬非金融業,103 年 12 月 31 日資產負債表列有應收帳款新臺幣 1,000,000 元 及應收票據新臺幣 800,000 元,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評論內容】

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九四條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評論主題】43.下列何者屬於間接法源?(A)憲法 (B)法律 (C)判例 (D)命令

【評論內容】

直接法源:憲法、法律、條約、命令、地方自治法令。

間接法源: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等。

【評論主題】3.審計部隸屬於下列哪一院?(A)行政院 (B)立法院 (C)監察院 (D)司法院

【評論內容】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

【評論主題】四、回答下列開挖支撐(Braced cut)相關問題:【題組】⑴說明為何進行支撐開挖側向土壓力多以 Peck(1969)視側壓力分布圖估算側向土壓力而非主動與靜止側向土壓力。 (15 分)

【評論內容】

依照法律的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是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的話要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於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的話,就不在此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41條、第50條)

【評論主題】10.「籠」罩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原文應為: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刪除)(原文應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 之教職員薪資)

以上兩者皆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的稅

【評論主題】【題組】⑵本病病原有那些天然宿主?

【評論內容】

捐贈(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現金。

2.實物:如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106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