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Jya】評論
第七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sun yitzu】評論
為什麼陳情不能公開?
【奈特】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70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