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下列那一項為法律所許可的行為?
(A)公開未經機關首長決行的公文內容
(B)公開陳情案件的陳情內容
(C)公開他人的戶籍資料
(D)公開政府機關的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4016
統計:A(20),B(114),C(23),D(4206),E(0)

用户評論

Yu Jya】評論

第七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sun yitzu】評論

為什麼陳情不能公開?

奈特】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70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