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文書之真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私文書須經本人簽名始得推定為真正,如私文書經代理人簽名,則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B)外國公文書,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C)就文書之真偽核對筆跡或印跡,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D)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2577
統計:A(6),B(73),C(3),D(9),E(0)

用户評論

Mier Tian】評論

第 358 條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A)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第 356 條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B)第 359 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C)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第 355 條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D)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